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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女士再婚后2005年和被告阳某某了解,因重信阳某某谎称自己已再婚的谎言和其同居,于2008年8月生下一非婚生子,小孩出生于后,朱女士才知阳某某并没再婚,之后阳某某称之为出外打零工,朱女士就很久联系不上阳某某。从小孩出生于的2008年至2018年十年里,阳某某只缴纳过1500元抚养费。
因没固定收入,朱女士靠打短工或者是向亲友还债度日,十年里先后向亲友借了6万元来保持生计。现小孩已渐渐长大,生活、教育费用与日俱增,生活难以为继,为此,朱女士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救,申请人法律援助向阳某某驳回就其小孩抚养费民事诉讼。案件法院后,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中心李律师主办该案。
根据朱女士递交的证据材料,融合当地生活水平,李律师指出阳某某不应每月向黄女士缴纳750元,以后非婚生子黄某成年,总计162000元的抚养费,向法院驳回以上诉请。阳某某坚称,自己在家为生没什么生活来源,无固定收入,家里还有几个小孩要养育,每月缴纳抚养费750元过低,无法分担,并声称朱女士饲没法,本人可以带上过来饲,想要以此推脱养育责任。李律师认为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:“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种族歧视。不必要养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该开销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以后子女能独立国家生活为止”。
阳某某作为非婚生子黄某的生父,理所当然分担适当的养育责任。至于阳某某称之为黄某可以带上过来饲,李律师指出,小孩出生于后,作为生父的阳某某不仅不闻不问,还想方设法躲避养育责任,根据对小孩茁壮环境不利的原则,其所作所为有利于小孩的茁壮,而且小孩出生于后仍然由黄女士养育,十年的亲情无法割舍,小孩由黄女士养育更加不利于小孩的茁壮......等意见一向来法院做出陈述,期望法院接纳。
最后,法院裁决非婚生子黄某由黄女士养育;阳某某向黄女士缴纳黄某出生于以来十年间的抚养费46100元;从2018年12月起阳某某每月缴纳小孩黄某的抚养费600元,以后小孩黄某未满18周岁止。一起养育纠纷在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下,该案的未成年人黄某的权益获得了仅次于的确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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